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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辐射防护协会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核与辐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及科研、教学、咨询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核与辐射环境安全,团结组织辐射环境科技工作者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者、辐射环境教育工作者以及热爱辐射环境事业、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人士,面向社会、面向企业、面向基层,讲求实效,做好政府联系科技界、企业界及社会热心人士的桥梁与纽带,促进核与辐射事业的发展和提高,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环境保护厅。
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南京市建邺区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指导、督促全体会员单位认真落实辐射防护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,推动行业诚信建设,搭建政府与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,宣传核安全文化,加强行业自律;
(二)普及辐射(核电、核技术、电磁辐射技术等)防护知识,编辑出版核与辐射安全防护刊物,开办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网站;
(三)为政府、企业、公众提供辐射防护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;
(四)受相关部门委托,组织涉及辐射防护重大项目的技术论证,参与辐射安全防护的评估、认证,组织辐射安全防护的职业培训;
(五)开展涉及辐射防护行业的统计,掌握国内外辐射防护的发展动态,收集、发布辐射防护信息;
(六)受相关部门委托,为调解、处理涉及辐射安全防护的纠纷和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和政策的制定出台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;
(七)开展国内外、省内外学术交流和研讨,组团出国、出境参观、考察,建立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往来和合作机制;
(八)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;
(九)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决定的其他事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作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;各界热心于辐射防护事业的人士可申请作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志愿加入本协会,从事或参与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;
(三)遵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律和政策,无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录
(四)单位会员应该是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核与辐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及科研、教学、咨询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;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
(五)个人会员应该是在辐射防护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人士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有优先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技术服务、科研成果、职业培训的权利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;
(六)会员单位可在协会刊物发表论文、报告、广告等;
(七)可以在协会的同意或允许下,在其产品销售和对外营运方面另冠以协会的名称;
(八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、理事长和副理事长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重大事宜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3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%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%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和本协会章程,无违法行为和责任事故;
(二)省内辐射防护重点单位;
(三)在辐射防护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人士;
(四)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,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%。
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3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0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3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如有特殊情况,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,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决定和处理协会重大事项;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 事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和各界单位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,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和各界单位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,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,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06 月 29 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